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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恐吓、同居施暴也算家暴? 有关“家暴” 这些事你必须知道!_河北新闻网

转载 2018/11/22 20:10: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佚名 42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最近几天,男星蒋劲夫家暴日本女友的新闻持续占据热搜,“家暴”这一话题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每年的11月25日,为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在反家暴方面,河北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04年河北省就率先以条例形式在全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现了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的重大突破。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为细化、深化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在2017年9月正式实施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把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并扩大了强制报告和庇护人群的范围,为进一步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新的贡献。

家庭暴力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关于反家暴方方面面的细节,我们每个人必须知道!

●怎么定义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常见于丈夫对妻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则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因一方在精神上恐吓另一方,导致另一方产生恐惧感的,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被判决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对于严重家庭暴力的适度反抗,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行为,二是伤害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三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1. 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3.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遭受暴力后该怎么办?

1. 离开施暴现场,避免矛盾激化,切记不要以暴抗暴。

2. 注意及时收集保存人证、物证。

3. 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4. 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5. 受伤后及时到医院急诊,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6. 如果面临危险或者无处可去,可到当地家暴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生活帮助。

7. 可以去当地调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8.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

9.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费用。

●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如何保存证据?

1. 注意收集家庭暴力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撕坏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等。

2. 保存好书证,如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威胁或者承认施暴的短信等。

3. 寻找证人,如子女、邻居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其他案卷材料等都是证据。

5. 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保存好病例、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和照片等。

6. 申请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7. 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的记录。

●这些机构在发现疑似家暴行为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1.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施暴者的处罚有几种情形?

1.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无法与施暴人保持距离怎么办?

1.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最后,请大家记住:对于家暴,我们都应该持零容忍的态度,这样才能把家暴的危害减到最低,还我们一个温馨的家庭、和谐的社会。

(河北新闻网综合,编辑赵丽肖)

责任编辑: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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